固镇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子项名称 | 备注 |
1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
2 |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 | 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
4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原子项中“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现修改为“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
5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
6 |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
7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原2个子项现规范为3个子项,新增“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
9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事项中“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现修改为“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
18 |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
19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3 |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
24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5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
26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7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违法施工影响市政设施的处罚 | |||
28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9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0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1 |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2 | 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3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4 | 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原9个子项现规范为8个子项,删除“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
35 | 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6 | 对燃气经营者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7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
38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39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
40 |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1 | 对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不具备资质或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2 | 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未达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3 | 对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4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5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6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
47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8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49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
50 | 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1 | 对供水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
52 | 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工程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处罚 | |||
53 |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4 | 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5 |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6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 |||
57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
58 | 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59 |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0 | 对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1 |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2 |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3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4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
65 | 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 |||
66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7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8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69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原7个子项现调整为8个子项,新增“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
70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1 | 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2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3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
74 | 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5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6 | 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
77 | 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
78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79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0 | 对单位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1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2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3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
84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5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
86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87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88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
89 | 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
90 |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1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2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
93 | 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4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处罚 | |||
95 | 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6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
97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 |||
98 | 对房地产开发企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99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0 | 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1 |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2 | 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3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4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5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106 | 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
107 | 对建筑起重出租、安装、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监理、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8 | 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09 | 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升级、资质增项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0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1 | 对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2 | 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3 | 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4 | 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5 | 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6 | 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117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8 | 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19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1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2 |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3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4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5 | 对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 |||
126 | 对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的处罚 | |||
127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28 |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
129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1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
132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3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
134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 |||
135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6 | 对建设、设计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7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8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39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0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1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2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3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4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6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7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8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49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150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1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
152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3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4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5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6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7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8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59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0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
161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2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3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4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
167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68 |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的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 |||
169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
170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 |||
171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
172 | 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
17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4 | 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5 | 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6 |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7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预)售时,不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无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 |||
178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79 | 对违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0 |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1 |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2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3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4 | 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5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 |||
18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7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8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89 |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以总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估价报告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估价报告无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行为的处罚 | |||
190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 |||
192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 |||
193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达到或未完成合同约定标准或事项收取佣金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行为的处罚 | |||
194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
195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为的处罚 | |||
196 | 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
197 | 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
198 |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199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 |||
200 |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1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2 | 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3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4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5 |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6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7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
208 | 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09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行为的处罚 | |||
210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1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2 | 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3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4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
215 | 对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
216 |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
217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18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 |||
219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
220 |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1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222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
223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224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
225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的处罚 | |||
226 |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
227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
228 | 对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
229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230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行政处罚 | 对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处罚 | |||
231 | 对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指导目录新增。 | |
232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认领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
233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认领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 ||||
234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处罚 |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认领。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处罚 |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
235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租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占用、损害城市道路和附属设施的三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道路进行作业、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的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认领 |
对向路面排放废水、油污等废弃物的; | ||||
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的处罚 | ||||
236 | 对单位和个人侵占、损害城市道路和附属设施的四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在道路两侧的护栏、杆件、健身器材、绿化设施等处悬挂、搭放物品,影响市容的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认领 |
对擅自在道路、沿街楼房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影响市容的处罚 | ||||
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
对向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倾倒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罚 | ||||
237 | 对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未密闭或造成溢漏、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认领 | |
238 | 对摊点经营未遵守相关规定的五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摊点在划定区域外的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经营的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认领 |
对污染路面和周边环境的处罚 | ||||
对经营摊点擅自搭建围挡、设置固定设施的处罚 | ||||
对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处罚 | ||||
对私拉电线、乱设电源,影响用电安全的处罚 | ||||
239 | 对未按要求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的两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的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认领 |
对经批准设置的宣传物品,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 ||||
240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和杆件、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涂、刻画小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认领 | |
241 | 对施工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三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场地未设置公示公告牌、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的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认领 |
对未设置封闭围挡或设置封闭围挡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
对在围挡外侧堆放物料、机具以及其他杂物的处罚 | ||||
242 | 对施工场地未采取措施降尘的,裸露地面、堆土等未临时覆盖或者绿化的,在建建筑工地未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的,场内道路未硬质铺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认领 | |
243 | 对施工产生的渣土、垃圾等未定点堆放、有效覆盖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等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认领 | |
244 | 对工程竣工后,未拆除工地围挡等临时设施的,未清运渣土、剩料的,未及时清理、平整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认领 | |
245 | 对临街建筑物临街建筑物的外放置物品的,未合理设置空调外机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临街建筑物的外廊、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放置物品的,在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超出护栏、护墙的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认领 |
对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未合理设置,影响建筑物容貌的;空调外机的冷却水未引入排水管道,随意排放的处罚 | ||||
246 | 对侵占、损害绿化或绿化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但未按期恢复原状的,擅自改变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的的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认领 |
对擅自在城镇道路绿化带开设道路出入口的处罚 | ||||
对擅自移植、砍伐、重修剪树木的处罚 | ||||
对绿化保护管理单位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的处罚 | ||||
对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处罚 | ||||
247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认领 | |
248 | 对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认领 | |
249 | 对未经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认领 | |
250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四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或者未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的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认领 |
对未配备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运输车辆、未实行密闭方式运输或者未保持运输车辆完好、外观整洁的处罚 | ||||
对未及时保洁、复位集中收集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清理作业场地的处罚 |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协议约定的转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的处罚 | ||||
251 | 对生活处置企业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三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正常运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或者未及时处置生活垃圾的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认领 |
对未按照技术标准处置或者混合处置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罚 | ||||
对未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导致的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的处罚 | ||||
252 | 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认领 | |
253 | 对违反养犬管理影响市容的五类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场所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依据《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认领 |
对占用楼顶、楼道、架空层、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养犬的处罚 | ||||
对携带犬只出户未佩戴智能犬牌、未束犬链(绳)的处罚 | ||||
对养犬人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
对携带犬只进入规定的禁止进入的场所的处罚 | ||||
254 | 对拆除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认领 | |
255 | 对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封闭围挡,防尘网,未使用湿法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认领 | |
256 | 对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有散装物料、泥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认领 | |
257 | 对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认领 | |
258 | 对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认领。 | |
259 | 对擅自改变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和依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依据《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认领。 | |
260 | 对违反停车设施管理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依据《蚌埠市停车管理条例》认领。 |
对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处罚 | ||||
对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共用停车设备的处罚 | ||||
对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的处罚 | ||||
对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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