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市场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单位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委托 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市场局 | 试制食品检验(首次申请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第七条 关于食品检验报告的核查:现场核查时,除首次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类别需提供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外,不再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可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点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法律规定 |
否 |
2 | 市场局 | 试制食品检验(增加食品类别) |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第七条 关于食品检验报告的核查:现场核查时,除首次申请许可或申请增加食品类别需提供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外,不再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可由生产者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
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许可—食品生产许可变更 | 行政相对人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点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法律规定 |
否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