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新时期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等高对接沪苏浙,加快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创新人防工程管理机制,促进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融合提升,为加快打造“三地一区”两中心、建设幸福蚌埠提供坚实的人民防空保障。
二、改革目标
以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为重点,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到2023年底,市(含市辖区,下同)、县范围内构建形成所有权归属明晰、经营权灵活自主、维护保养落实到位、平战转换保障有力的人防工程管理新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人防工程移交管理。
1.从2023年1月1日起,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设置国有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无偿移交给市、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
2.本意见实施前由市、县政府及其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机关事业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市、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
3.市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为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县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试行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制度。
4.移交给市、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管理的人防工程,试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5.建设单位应配合市、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在项目竣工备案3个月内办理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测量时,实测人防工程的位置、面积并体现在竣工测量报告中。
6.市、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就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明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等,对符合条件的进行首次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应载明人防工程的位置、面积等内容,并在附图上标注人防工程类型及范围界线。
7.人防工程的最小登记单元为一个防护单元。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应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其他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与人防工程一并登记。
(三)规范人防工程资产经营管理。
8.建立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制度,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开展市场化经营运作,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依法灵活采用经营租赁等模式,盘活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和演习演练等。
9.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转让。在确保战备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探索以人防工程的使用预期收益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促进人防工程资产保值增值。
(四)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10.管理人防工程的国有全资企业,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战备效能和安全。战时,按规定组织平战转换,服从政府统一调配。
11.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可由国有全资企业具体实施,也可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专业机构或物业企业落实。
12.本意见实施前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于建设管理主体已经注销等客观原因而无法按照规定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可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全资国有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五)构建监管协同机制。
13.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效能和战备效能。
14.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改革的重要性,支持改革创新,加强配合联动,强化政策协同,推动人防工程产权改革顺利开展。
(二)合力推进实施。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财政(国资)及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等部门共同参与,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会商,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及措施,推动改革不断深化。
(三)广泛宣传引导。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群众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形成广泛支持、关心、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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