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财政局权责清单调整情况表(2021年本)
蚌埠市财政局权责清单调整情况表(2021年本)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子项名称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与理由 |
1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持 | 根据市委编办2021年《关于开展全市权责清单等年度集中调整工作的通知》公布的清单目录作出相应调整 | |
2 |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保持 | |
对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
对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 | |||||
3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持 | ||
4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持 | ||
5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持 | ||
6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处罚 | 新增 | |
对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处罚 | |||||
对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处罚 | |||||
对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处罚 | |||||
对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 |||||
7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处罚 | 新增 | |
对私设会计帐簿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 |||||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 |||||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 |||||
8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持 | ||
9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持 | ||
10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保持 | ||
11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2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3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4 | 对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新增 | |
对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处罚 | |||||
对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处罚 | |||||
对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处罚 | |||||
对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 |||||
对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15 | 对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6 | 对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新增 | |
对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处罚 | |||||
对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处罚 | |||||
对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处罚 | |||||
对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处罚 | |||||
对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 |||||
对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处罚 | |||||
对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处罚 | |||||
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 |||||
对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处罚 | |||||
17 | 对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8 | 对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19 | 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0 |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处罚 | 新增 | |
对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处罚 | |||||
对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
对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处罚 | |||||
21 | 对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新增 | ||
22 | 资产评估机构和 分支机构备案 |
其他权力 | 新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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