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财政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
蚌埠市财政局2019年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 | 责任事项 | 事项类别信息 |
1 | 财政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3.《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蚌埠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局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0552-2070657 | 1.依法依规对举报进行受理;2.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为举报人保密;3.按程序组织调查、处理并反馈。 | 依申请类 |
2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服务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9〕26号)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 蚌埠市财政局会计科 |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 0552—2076967、2072957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3、及时审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提示办件人查询服务结果。 |
依申请类 |
3 |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公布 | 1、《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四、指导性目录实行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财政部门对口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负责在财政部门官方网站相应公布该部门指导性目录。 2、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688号):一、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分部门编制。二、按《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规定),省直各部门于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在安徽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公布有关部门指导性目录。 3、《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8〕328号):一、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分部门编制。二、按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市直各部门于文件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在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负责在蚌埠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公布有关部门指导性目录。 |
市直目录编制单位、蚌埠市财政局综合科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0552-2042756 | 1.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推动落实分部门编制指导性目录。 2.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和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关服务效率。 |
主动服务类 |
4 | 当年民生工程实施项目目录公布 | 1.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民生工程信息全程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16号)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民生政务公开,改革创新民生工程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打造公开公正、群众认可、社会赞同的民生工程信息公示制度平台,增强民生工程公信力,增加民生政策透明度,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高群众知晓度和满意度。基本原则:(一)依法公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信息条例》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公示内容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和漏报。(二)规范统一。除部分涉密信息外,当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信息都要公示。(三)责任明晰。市、县(区)民生办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四)积极稳妥。各地要在现有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基础上,不断拓展信息公示的层次和范围,符合条件的先行先试,本着先易后难、逐步推开的思路推进网上公示工作。公示内容:(一)民生工程政策。年度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牵头责任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配套政策等。(二)工程项目信息。工程类项目公示项目建设点、开工及竣工时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投资规模、监督方式(含责任单位、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三)受益对象信息。补助类项目公示补助申请流程、审批程序及最终确定的受益对象基本信息、审核单位、补助标准、发放金额和监督方式等。培训类项目公示培训机构、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受训人员、联系电话和监督方式等。参保类项目公示参保对象基本信息、缴费金额、补偿金额和监督方式等。公示主体:(一)牵头部门。市、县(区)民生办负责协调、统筹、指导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负责本辖区民生工程项目信息网上全程公示牵头工作。公示时间:全省民生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工作,从2015年起在各地全面推行。 2.蚌埠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民生工程工程类项目信息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28号)。 3.蚌埠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民生工程受益对象信息网上公示制度〉的通知》(民生办〔2014〕17号)。 |
蚌埠市财政局民生办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0552-2065812 |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主动服务类 |
5 | 所出资企业主要财务信息发布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七)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 蚌埠市国资委企业科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0552-2042172 | 1.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合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服务监督体系,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主动服务类 |
6 |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公布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 蚌埠市国资委企业科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0552-2042172 | 1.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合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服务监督体系,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主动服务类 |
7 | 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发布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六)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 蚌埠市国资委企业科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0552-2042172 | 1.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合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服务监督体系,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主动服务类 |
8 | 所出资企业保值增值结果发布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资发〔2009〕18号)第七条:国资委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信息(八)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 蚌埠市国资委企业科 |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 0552-2042172 | 1.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合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服务监督体系,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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