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3 14:21 来源: 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量: 【字体:   打印

机关各科室、三县管理部: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内容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存量房贷款,年限和房龄的核定。住房公积金存量房贷款所购住房房龄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加房龄合计不超过40年。

二、降低新建商品房首付比例。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三、降低存量房首付比例。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

金贷款购买存量房,房龄1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不低于20%,房龄10年以上3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不低于30%。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存量房,房龄1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龄10年以上30年(含)以内,首付比例不低于40%。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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