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