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中心查阅。
(二)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五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bengbu.gov.cn/public/column/25301?type=4&action=list。本局当面受理点:局机关办公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552-5021462。本局还将采用新闻发布、报刊、便民资料、网络电视、政务新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机关办公室;办公地址:五河县彩虹大道东侧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552-5021462;邮政编码:2333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本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别办理
(1)对属于本局的政府信息,由本局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经领导审批后直接答复申请人。
(2)对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本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分类答复
本局受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 10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l)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2)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时间、场所和方式,同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以及救济途径。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552-5027750,地址:五河县彩虹大道东侧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233300。
附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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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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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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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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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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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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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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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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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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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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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理由及证明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质 □电子稿 □光盘 □磁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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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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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人/单位名称
申请单编号
序号
申请内容
申请人
受理单位
申请时间
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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