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之规定,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取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点等形式。信息公开目录网址为(http://www.bengbu.gov.cn/public/column/24261?type=4&action=list),公共查阅地点:淮上区经发委(地址:蚌埠市淮上大道淮上区政府办公大楼626室)。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还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便民资料等辅助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方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单位提出申请。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工作日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地址:蚌埠市淮上大道淮上区政府办公大楼626室;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2829630,传真:2829630;通信地址:蚌埠市淮上大道淮上区政府办公大楼216室,邮政编码:233020,电子邮箱:175766091@qq.com)。
(二)申请形式。向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书面信息公开申请,需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政府网站下载。为了提高申请办理效率,请申请人对需要公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文字描述。
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电子邮件。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事宜。
(三)申请处理。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予以答复。如确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办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若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描述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将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更正。具体答复方式如下: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属于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不属于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开范围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省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投诉。投诉电话:2829630;蚌埠市淮上区政府办公大楼,邮政编码:233020,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部门举报。,通信地址:淮上区监察局,邮政编码:233020,接待投诉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淮上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委员会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人/单位名称
申请单编号
序号
申请内容
申请人
受理单位
申请时间
当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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