沫河口镇保障性住房缴纳租金办事指南
蚌埠市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和运营管理
一、租金收取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人收取,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辖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收取,并实施梯度保障。针对不同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分别向不同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对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租金收费标准》(建政秘〔2013〕219号)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市场动态管理,参照同区域、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等部门确定。每3年调整一次,定期向社会公布。租赁合同期内租金不变。
(三)对剩余房源申请家庭中的低保家庭,按照市场价的10%收取租金;对剩余房源申请家庭中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市场价的20%收取租金;对剩余房源申请家庭中重点优抚对象、成年孤儿、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价的40%收取租金;其他家庭按照市场价的60%收取租金。征收过渡户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征收过渡费标准。
(四)企业团组按照市场价的60%收取租金。
(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租金由产权人上缴市财政专项账户;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人上缴区财政专项账户进行管理。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企业自行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含配建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区)按400户配备1名管理人员标准支付同工同酬的工资;每年要有计划的按150户1万元的标准确保对公共租赁住房公共设施场所的小型维修经费(前3年不变,之后逐年按2%的比例递增)。
各级财政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资金保障,确保用于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减半收缴后不足部分和维修资金不足部分。
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型维修,由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房屋所属财政并自行组织实施;5000元—20万元(不含)以内的维修,由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所属财政申请并根据相关程序组织实施;2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需先向房屋所属财政申请维修经费,并按照程序公开招标实施。市、区对各类维修的费用,应在各级财政当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