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文广体新局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广体新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内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 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 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府信息。
(三) 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商解决。
第四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本制度文广体新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