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二条 对外公开的内容: ⒈公开指南;⒉公开年报;⒊机构领导;4、机构设置;5、人事信息;6、政策法规;7、规划计划;8、财政资金;9、办事服务;10、办事承诺;11、其他依法公开的内容
第三条 对内公开的内容: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⒉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⒊财务方面主要经费收支、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四条 依据实际情况,政务公开以下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媒体公开 单位规章制度、重要文件、政策措施、政策法规、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事项,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务信息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会议公开 对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各种会议,可采取邀请有关人员和新闻记者旁听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载体公开 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事项,可采取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办事手册和张榜公布、出示公告等形式公开。
(四)窗口公开 对政策性强、办理环节较多的事项,在单位服务窗口予以公开。
(五)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事项,以公示栏等形式在本单位公布,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五条 公开后要采用设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需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
第六条 每项政务公开工作结束后,对政务公开有关资料等及时立卷、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第五章 责 任
第七条 对于公开信息不及时、内容发布不完整、上级考核不合格的,对信息公开负责人在院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八条 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等的规定的;
(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真实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