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建立高效政府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公开信息属性源头认定工作。
第三条 局公开信息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坚持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集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明确公开属性。
第五条 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明确公开属性后,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开信息属性源头认定程序按照相关科室负责人对政府信息属性源头初步认定,分管领导审批确认进行。
第七条 在公开信息属性源头认定过程中,出现有争议或不明确事项时,应填写函件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公开信息属性源头认定。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错误判定公开信息属性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求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不断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确保涉密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