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交通运输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裁决类) |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裁决 |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的裁定 |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8日第6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线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客运经营者与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理阶段责任: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审理。 3、裁决阶段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行政裁决的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向客运站管理单位送达裁决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3、在行政裁决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4、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5、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