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蚌埠市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交通系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和分级受理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尚未正式形成的信息;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等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申请表。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公开权利人的签名(盖章)、申请时间。
第九条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公开义务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属于已公开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的,应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第十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于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