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民政局文件
蚌民〔2017〕222号蚌民〔2017〕222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蚌埠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已经2017年7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30日
蚌埠市民政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执法机构在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领导签发决定前,应由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方可作出。
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清单如下: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2.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二)下列民政行政处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对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吊销慈善组织登记证书);
2.对非法社会组织予以取缔;
3.对社会组织限期停止活动;
4.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行为予以取缔;
5.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6.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处罚;
7.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
8.对损坏、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处罚;
9.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2万元以上罚款。
(三)下列民政行政许可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对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以及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2.2020年前,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
(四)下列民政行政强制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对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实施封。
2.对难以退还捐赠人的违法募捐活动募集的财产予以收缴,并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附件1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一、报送提请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经办机构报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情况说明;
(二)拟定的决定书文本;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政策法规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民政部门拟牵头联合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我局政策法规科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局政策法规科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经办机构及时补充。
二、重点审核内容
局政策法规科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局政策法规科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三、出具审核意见
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应当视情节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 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政策法规科、执法机构各留存一份。
四、处理审核异议
执法经办机构对局政策法规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政策法规科复审。局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经办机构。执法经办机构对局政策法规科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将法制审核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形成规范卷宗材料。
六、严格责任追究
民政部门的执法经办机构、局政策法规科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附件2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请法制审核报告
局政策法规科:
根据《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现将本机构对(行政相对人)拟作出的XX决定,送你科法制审核。
附件:1.情况说明(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
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2.拟定的决定书文本
3.相关的证据资料
执法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审批表
案 由 |
|
||
送审部门 |
|
送审时间 |
|
行政相对人 |
|
性 质 |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
行政执法种类 |
|
决定内容 |
|
办案人员 |
|
执法证号 |
|
|
|
||
法制审查内容 |
□(1)执法事项是否超越执法权限; □(2)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和持证执法情况; □(3)基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 准确; □(4)行使裁量权适用是否适当; □(5)程序是否合法; □(6)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注:对符合要求的,在对应的方框内划“√”,任意一项未划“√”的,不得审查通过。 |
||
法制审核意见 (经办人) |
|
||
科室负责人意见 |
|
附件4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关于XX案的法制审核意见
XX执法机构:
经对XX案进行法制审核,意见如下:
一、执法权限方面;
二、执法人员资格方面、亮证执法等方面;
三、案件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
三、行政裁量权适用方面;
四、程序方面;
五、文书规范方面;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方面。
综上,(同意、纠正、移送的具体意见)
蚌埠市局政策法规科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附卷。
抄送:市法制办
市法制办
蚌埠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7月30日印发